申报主体和险种
除由税务部门组织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外,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征收经办机构已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统一由人社部门组织本年度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时间和地点安排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及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自2020年4月10日启动,于2020年8月31日结束,届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关闭。
所有单位自4月10日起即可进行网上申报,系统审核未通过,需进行书面审核的单位,应按批次时间安排预约书面审核(书面审核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致使征收机构无法确定缴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申报截止日的下月起,每月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申报程序
01
缴费工资申报
1.预申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须对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在规定时间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并将经核实的缴费工资数据进行录入、预申报。
2.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确认本人缴费工资、正式申报数据。个人缴费工资经所有职工签字确认后,用人单位方可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
02
系统审核结果查验及数据认证
用人单位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后,由系统审核程序自动审核申报数据,并经12333公共服务平台反馈系统审核结果数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验系统反馈结果及数据,并进行数字认证。
03
缴费工资确认
系统审核通过且经查验认证了审核结果及数据的用人单位,即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和缴费工资确认。系统审核未通过且已预约书面审核的用人单位,应在预约的时间内到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接受书面审核以确认缴费工资。
补审工作
因未按规定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以致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确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机构申请补审。补审应在2020年11月25日前提出,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均以现场书面审核方式进行。审核完成后,缴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经办机构按规定据实结算。
所有参保单位均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网上申报,请尚未申领或证书已逾期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业务前及时办理数字证书申领工作。(证书办理及延期流程详见http://csrs.dfc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