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

        第一章  参保缴费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以及对象?凡具有从江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程序及手续?参保人参保时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所属村(居)委提出申请,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即可参保。已满60周岁符合享受待遇领取的人员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所属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领取相关手续。
 
3.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4.政府怎样补贴城乡居民参保对象?
 
(1)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2)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并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保,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的100%为其缴纳。
 
5.青、中年参保人员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如何处理?
 
青、中年参保人员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年参保人员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时停止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章  待遇领取
 
6.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凡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启动之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用缴费,可直接申请养老金。
 
(2)启动之时已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次月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7.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月,应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到居住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领取手续,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核发,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8.哪类人群不属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范畴?
 
年满60周岁,凡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能再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9.领取城乡养老金的参保人每年如何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各乡镇人社中心每年不低于一次对领取城乡待遇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全面取消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确保“声纹生存认证”、“人脸识别认证”等互联网电子认证全覆盖。对不通过生存认证领取待遇人员,暂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并及时调查,确认死亡的要及时做好待遇终止手续,防止出现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
 
10.老年参保人员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如何处理?
 
老年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继续发给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老年参保人员被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
 
11.老年参保人员失踪后如何处理?
 
老年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的,从失踪后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自停发养老金至法院宣告死亡期间的养老金不给予补发,但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死亡待遇。如失踪人员再次出现,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城乡居民参保人的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国家2021年为98元,年满65周岁为100元)+个人账户储存总额(个人缴费+及时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个月。
 
13.对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转入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但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个人账户,也合并缴费年限。
 
14.参保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退还?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符合我县殡葬改革政策的,同时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出国(境)的,将其个人账户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
 
第三章  社保扶贫政策
 
1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和重残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缴费档次和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补缴往年社保费用亦可按100元档次进行补缴;地方政府每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剩余40%部分由州、县级财政按照1:9的比例分担。(文件依据:黔人社厅发〔2018〕3号、黔东南人社通〔2018〕190号)
 
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仍按《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险衔接 
 
17.  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怎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随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进入城镇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视其自身经济条件和年龄情况,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待遇;亦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执行。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待遇。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在迁入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在迁入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金待遇。
 
18.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如何缴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搬迁至本县其他乡镇的移民,可以选择在原乡镇和搬迁点所在乡镇或者直接到县政务中心税务窗口进行缴费。搬迁至外县的移民,户口没有迁移的,仍在原乡镇或者县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缴费,户口迁至搬迁点的,请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至搬迁点人社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开通五种网上缴费方式:第一种在微信支付里,选择“城市服务”找到社保缴费,根据提示即可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种在支付宝里,选择“城市服务”找到社保缴费,根据提示即可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种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在下方导航栏里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根据提示输入即可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四种安装“智慧税务”APP,进入社保缴费页面,根据提示输入即可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五种安装“黔农云”APP,进入生活缴费界面找到社保缴费,根据提示即可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在迁入地随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险缴费变动申报表》和参保人员信息报盘等材料,在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1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章 工伤保险 
 
19.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0.  发生工伤事故后怎么办?
 
(1)工伤事故快报。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或电传等方式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信息快报》,并开具《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通知书》
 
(2)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30日的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的,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4)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收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的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养老保险一次性个人账户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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