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单位发的这9类补贴、补助统统可免个税
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第十条
2、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4、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规定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6、工伤补贴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7、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8、军队干部补贴、津贴等
一、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9、公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扣除部分的公务费用,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